从语源学上来看,现代人习焉不察的“财富”一词,可说是较为晚起的用语。《辞源》与《辞海》都未收“财富”一词,足以表明这一点。“财富”究竟是什么?从现象描述的意义上说,财富是由物与用所构成的统一体。从哲学的意义上说,财富包括物质性(即财物)和人的意向性(人对财物的所有、利用与支配,即财用)二大要素。由于财富与人的主体意向性相关,因此还具有创造与消耗的对立互动。但综合而论,财富的此世性,是财富的根本特性。
出世佛法如何观照属世的“财富”?换言之,“财富”在佛法系统中居于何种地位?这是佛法的财富观必须回答的重要问题。
依大乘佛法的解释,人生在世的正报是有情身命,既是正当享受生命苦乐的载体,也是生命尊严与价值的根本体现;而人生在世所继承或创造的一切资生产业,则属身命的依报,同样是生存价值中的不可剥夺的依持部分。资业(财富)作为身命依报的构成部分,在三世因果体系中,至少先在地具有承载的正当性。因此,保全身命与资业,作为人生在世的愿望,在佛法中具有肯定性的合理地位。
然而,资业财富在佛法系统中,虽具有作为身命依报的正当合理性,却不具有终极而无限的价值。这是由佛法的出世性格所决定的。因此,资业财富必须安置于佛教修行解脱的宗教理想中,才能得到明确的定位。
大乘佛法系统的修行解脱,始于以“六度”、“四摄”为本位的菩萨行,终于转烦恼而证菩提、成正觉。佛教明确主张,菩萨行圆修六度(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般若),广行“四摄”(布施、爱语、利行、同事)。布施居“六度”、“四摄”首位,可见其重要性。而在布施度行(财施、法施、无畏施)中,财施又最为基础而直接。进一步考察,财施的付诸实现,已经蕴涵着对财物的所有权与支配权的承认。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布己所有,施与众生”。若无所有,何施可行?于此可见,大乘菩萨行的落实,同样承认对财富的所有与支配,但具有明确的、出世性的财用指向。
所有权与支配权,作为属世财富衍生而成的二大属性,但在大乘佛法的布施度生的菩萨行中,却力所能及地将财富的所有权与支配权转让给他人。大乘佛法财富观中的超脱性,是佛教修行中对财富的本质立场。其目的在于对治世人财富所有权与支配的“异化”现象。就财富的本性而言,财富原本是人类生产的创造物和生活的消耗品,然而,当财富“异化”为阶级、地位、身份等人为属性时,往往导致财富所有者成为财富的奴隶,受财富所奴役。佛教的布施度,正是对治、破除众生之于财富的“异化”状态,复归到财富的本然之用。就佛教的宗教性格而论,佛教徒的出家修行,托钵乞讨,远离村舍,避世修行,明确指向对财富的不占有状态,保持与财富的严格距离。佛教戒律中规定,出家修行者不蓄金银财宝,甚至手不捉作为等价交换物的钱币等等,在持作律行上有着严格而具体的行为规范。如果说布施度表明了佛教对财用的出世取向,那么在佛教戒律中,则更为严格规定了对财富所有权与支配权的舍弃态度。
上已表明,佛法修行者对财富的超脱态度,是由复归于财富的本然之用而袪除世人对财富的“妄执”心态,以及佛教出世解脱的宗教品格所决定的。这其实已经表明了大乘佛法圆融而超脱的“财富观”。但在佛教传入中国的历史演进中,佛教弘化融汇了传统儒家基于义利之辨的财富伦理,更为强调属世财富与出世修行之间的对立性,加之佛法注重对欲念的超越与克服,富有被理解贪欲成性的象征,故往往使人产生财富与佛法的对立观念,财富的所有权成为佛教修行、往生净土的宿障,似乎只有贫穷者才能更有资格往生成佛。这其实是对佛法财富观的极大曲解。
不可否认,追求财富是人类欲望的突出表征。确切地说,追求财富与人的贪吝欲念相关。问题的关键是,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应该分辨其行为本身的属世正当性与合道德性。应该指出,中国佛教徒并非绝对地拒绝财富,而是鄙夷财富的贪吝之欲。如著名的《龙舒净土文》劝诫世间贪吝之徒说:“得人三千,而不以为多者,贪也;自费两千而遂以为多者,吝也。贪吝之失,众人所同,而不自觉。若能去此,方为贤者。如是则善业无不可为,恶业无不可戒。何则?不吝财以为善、不贪财以为恶,故也。若如是以修净土,必不在下品生矣。又能转以化人,使更相劝化。人则以己无贪吝之心,必加尊敬而乐从其化。所化必广,上品往生,复何疑哉!”可见,中国佛教徒的典型心态,并不是针对财富本身,而是针对财富所有者的伦理评判,及其与之相关的业感果报的价值性评判,由此达到劝善教化的社会效应。
佛法承认财富的现世正当性,并进一步提出世间或人间福报的解释。这是从果报论原理上,对财富来源正当性的一种重要说明。但佛法同样并不否认创造财富的正当性,这是作为对财富的现世来源的正当性的严格补充,如五戒中“不偷盗戒”,“八正道”中的“正命”、“正业”等,都强调了财富来源的现世正当性。如此看来,佛法的财富观,不仅较为圆满地解释了财富来源的现世合理性,而且还论证了人类创造财富的正当性或合道德性。
佛法的出世性及其财富观的超脱性,还必须解答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这就是佛教僧徒的财富创造论问题。这是古往今来一切辟佛论者一以贯之的传统成见。特别是在上世纪初,中国社会排拒佛教的一大现实理由,就是指责佛教徒是社会财富的“分利者”,而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但现代社会从来未曾反思:社会本身为佛教徒提供了何种创造财富的途径和方法?太虚大师契理契机所倡导的“人生佛教”,从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意义上说,正是出于对财富成为佛教弘化的支持性资源的考量,并为佛教变革适应社会变革中的财富观,提供了新的诠释视野。
中国现代社会变革的显著特征,在于从传统小农社会到现代工商社会的变革。这一转型,使世人对财富的追求,与民族国家兴盛息息相关。“国富民强”,正是这一财富主导下世俗观念的明确表达。佛教弘化如何契应于现实时代的“财富”追求,就成为必须回答的一个主要问题。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文明的相互包容性,也使许多互有歧异的“财富”行为进入佛教弘化视野。佛教弘化理应阐明对“财富”的佛法立场。这种立场的阐明,不能是平面式的视界融合,而是立交式的视界融合。恪守与小农社会经济结构相顺应的“一日不作则一日不食”的丛林清规,显然不能完全适应工商经济条件下的佛教弘化,更不能回应于当今世界全球化经济时代的财富观念变迁。太虚大师倡导“人生佛教”理念,不仅涉及到诚实节俭、自食其力的个人工作伦理,而且更加重视“财富”对于佛教弘化的支持性作用。这就是说,“财富”应该成为现代佛教弘化的支持性或工具性资源,但决不是支配性或目的性的资源。只有真正有效而合理的运用作为支持性的社会财富,才能体现佛教弘化的“人间性”;相反,如果佛教丛林视社会财富为支配性的资源,必将与大乘佛法慈悲度世的普世悲愿背道而驰,成为佛教修证成佛、弘法教化的真正宿障。
总之,大乘佛教圆融而超脱的财富观,应该使财富定位为支持性或工具性的资源,而决不是支配性或目的性的资源。使属世的社会财富复归于其本然之用,作为佛教慈悲度世的方便支持,而决不能授人以“分利”的口实,障碍佛教弘化的普世事业的展开。唯有如此,佛法圆融而超脱的财富观,才真正具有普世教化的人间意义,创造性地参与时代的财富对话。
佛法圆融而超脱的财富观,参与时代的财富对话,具体表现为主动参与重建当今社会的财富伦理建设。传统佛教僧人一直视资业财富为修行出世佛道的资缘,以资缘而隆出世正业。而人们在佛寺中常见“广种福田”,则是佛教财富伦理的通俗表达。但在其背后,却蕴涵着个体行为在给予(播种)与回报(收获)之间的直线对应性。其实,本源佛法中的福报观有着更为严格而普遍的蕴意,是一系列互为相关且具有普世性的回报行为,同样表明了财富只能成为支持性而不能作为支配性的资源。佛教出世解脱有二大资粮,即福德资粮和智德资粮(或道种资粮)。与财富相关的福德资粮,只是出世解脱的必要条件,决不是充分条件;只能具有支持性的效用,而不能成为终极的支配性的满足。如果认必要条件为充分条件,视财富为支配性满足,这就本末倒置。佛法系统中完整的福田观,应该由恭敬福田(敬田)、报恩福田(恩田)和悲悯福田(悲田)三部分构成,完整表达了对佛法僧三宝的恭敬之心,对父母师长的感恩之意,以及对贫弱群体的悲愍之念。中国佛教弘化向来注重福德以悲敬为始,近代佛教弘化则更加突显了佛法报恩观念中的社会性内容。如太虚大师曾明确主张佛教僧人应回报“社会恩”,这也是“人生佛教”的主要指标之一。佛教的财富观,应具体落实于对社会的回报,这是佛教财富伦理建设中的主导蕴意。
应该指出的是,佛教财富伦理中回向社会的报恩观念,与现代社会中普遍流行的“利益交换关系”为准则的财富经营行为,有着显而易见的迥异之处。利益交换决不能成为佛教回报社会的计量尺度。在早期佛教僧团中,小乘圣果“阿罗汉”,意为“应受供养”,这其实是对修行佛法圣证者宗教性社会地位的一种认可,而决不是“交换”的前提。但在佛教圣证者普遍匮乏的弘法情境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主导下,如果视佛法作为某种可用于“交换”的精神性“物品”,那么,将成为现代佛教弘化最为致命的歪曲。它实实在在地提醒市场经济利益交换原则对佛法弘化的侵害,佛教寺院必须规范财富运用的正当性,并成为全体出家僧人的应有自觉。
因此,佛教圆融而超脱的财富观,应该正视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人际关系的复杂改变,这必须成为佛教弘化具有先导性的时代意识。这种与时俱进的弘法意识,要兼顾现代人们在经济生活与文化生活之间密切关联。在市场经济驱动下的社会――文化变迁中,任何有限责任的个人都或多或少地扮演着经济人、市场人的角色,即使佛教徒亦不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一个佛教徒,不仅首先意味着对弘扬正法的信仰担当,同时亦意味着个人对社会责任的现实担当。这是市场经济组织生活对现代佛教徒的生活方式无所不在的深刻影响。它必将改造着佛教徒的社会化生活。就此而论,佛教弘化范式的调整,乃是题中应有之义。而佛教圆融而超脱的财富观,正是这种弘法范式的调整并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当今社会生活方式和财富观念的巨大变迁,使中国佛教徒前所未有地真切感受到佛法弘化中的现实挑战,更要求佛教徒们应该具备圆融而超脱的财富观,不仅要以本源佛法观照现世财富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复归于财富本然之用,以佛教出世的意向性立场持守着对财富的超脱态度,而且在对佛法正信的一致认同中,创造性地调整佛教弘化范式,以适应佛教对改造人性的时代需要。对佛教财富观的讨论,应该契应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观念变迁,这是佛教契机弘化所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与此同时,当代佛教应超越对财富善恶的传统评判,恢复财富本具的自然中立性,在对财富的运用上,回归到佛教的福报原理,更全面而完整地阐释与时俱进的佛法系统。(信息来源:香港宝莲禅寺)
编辑: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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