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开皇律》制定背景及过程,《开皇律》的作用及地位
历史隋文帝在建国之初,便非常重视刑律的建立。开皇元年(581年),即命大臣高、郑译、杨素「更定新律」,即对过去北朝齐、周以来的律令作一次大的改革。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进行第二次改革,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由是订出刑律十二篇,这就是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共十二篇,其名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其篇目虽然是根据《北齐律》所编,但内容却简明得多。《北齐律》定罪九百四十九条,但《开皇律》定罪只五百条;此外死刑只分绞、斩二种,流放服刑不超过五年;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可见《开皇律》对百姓的压迫,比前代有所减轻,其亦多为后世立法所沿用。炀帝大业二年,又命牛弘重新制定律令,称之为《大业律》,条目虽仍是五百条,但却恢复了酷刑。
开皇律简介
《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开皇律》律文500条,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实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读通鉴论》这样赞评道:“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绞、斩、枭、磔,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开皇律制定背景及过程
北周的法律既残酷又混乱,“内外恐怖,人不自安”。《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针对北周刑法繁杂苛酷的情况,即命高颎、郑译、杨素、裴政等人,于北魏、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特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确立封建制五刑
隋朝的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具体表现在:
1、与《新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比《北齐律》的条数又减少近一半;
2、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废除了至北齐后期仍然存在的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下头悬挂在旗杆上示众)等死刑种类;
3、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宫刑(破坏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
4、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死刑分斩、绞两种;
流刑 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
徒刑 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 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
可见《开皇律》对百姓的压迫,比前代有所减轻。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