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教是佛法弘传演进中最重要的一环
佛教于中国之发展,大体而言,经历了译经、格义、判教、创宗、定祖之一过程。
译经:即将印度梵文经典翻译成中国汉语文字,这是佛教传入中国的起始点、立足点,也是佛教于中国发展所必备的基石。译经事业虽为最早,但历时漫长,始于东汉,终于宋朝,经千年历程,历复杂人事,可知译经事业之艰巨,亦知译经事业之重要。有缘得遇佛经者,自当深为感恩,至为庆喜。
格义:即用比较、类比的方法来解释、理解跨文化背景的概念,是一种类比理解的方法。“格”有“比较”、“度量”之意,“义”含“名称”、“概念”、“义理”等意。佛经初来东土,早期之佛教行者,在翻译、研究、讲说佛经时,为方便理解,不得不借用中土文化中的一些名辞术语来对照、比附佛教之名相概念,其主要比附者多是周易、老庄及玄学,此一比附、类通之学,即谓之“格义”。如用老庄之“无”,对应佛教之“空”等,真如、性空早期即译为本无、自然。梁·慧皎法师《高僧传·法雅传》一文中有关于格义之说:“以经中事数,拟配外书,为生解之例,谓之格义。……雅风采洒落,善于枢机,外典佛经,递互讲说。”格义之兴起,对佛法之弘传、演进自有其一时之功,使国人对外来之教有了一相似认知,佛法因此得以弘传。但随着经论之大量译传,佛教本有的义理越来越明晰,格义之弊端即自显现出来,附会他教之说,显然有违佛教正义,所谓“屈尊就卑”也。至东晋道安法师(312~385)及其弟子慧远大师,虽亦常用格义化导,但已识知格义之弊,开始有所醒悟,不再完全遵此一途,而欲回归佛教本身的立场来演说、诠释佛教义理,观道安大师所言“先旧格义,于理多违”,即知其概。早期般若六家之说即多受格义之影响而各有所偏。东晋时期,鸠摩罗什之来华译经,开一代译风,将大量大乘经论特别是中观般若系译出,佛教不共他教之独特性愈来愈明显,格义之弊显露无遗,般若之学开始归于龙树菩萨“缘起性空”之中道观。罗什弟子僧叡大师(亦道安弟子),评格义及由此形成的六家般若思想言:“格义迂而乖本,六家偏而不即。”可谓是对前期佛教发展的一大总结。递经南北朝至隋唐时期,梵汉兼通人士不绝,佛教经典大量传来,佛经义理渐为国人理解接受,佛教于中土之演进由是完全摒弃了格义一途,走向独立发展之路。尤其隋唐之八大宗派成形,佛法即已完全被国人所消化吸收,以其本有的思想独自发展,蔚为壮观。
虽格义之弊前人早知,佛教东来业已完全独立,然格义一途却于不同时期时有兴起,诸如三教之会通、文化之融合等,皆本于格义之说。为方便弘化,古今大德,时有用之,有识之士,当知其权宜,明其善巧,识其利弊。
判教:即对所有佛经、一代时教作总的梳理、诠释、定位的一种教相判释,使众多经典、无穷义理,了然分明,整然有序。判教是佛经广译、教理研发到一定时期必然产生的结局,可以说是义理之发达,兴起判教;判教之兴起,又整合了义理,使义理更精深、更完善、更系统。判教虽大兴于中土,实起始于印度,而根源于佛经,如《楞伽》之顿渐分、《华严》之三照论、《法华》之三车喻、《涅槃》之五味说等,皆是佛陀自显教相差别,以此而观,即知判教实“义蕴于经”、“源自于佛”。佛法传来中国后,教典之多、义理之繁,促使中土判教之必然兴起、发达、成熟。北凉时期(401~439)之涅槃学者慧观法师,以“二教五时”判一代时教,首开判教之风,随之一发不可拾,后来硕德大兴判教学说。南北朝时期,不同学派如摄论师、地论师等,各自有了自己的判教体系,后人有“南三北七,义成百家”之评。此一时期之判教,可称为学派之判教,未臻圆熟,是判教发展的初始阶段。至隋唐时期,在经典极为丰富、义理至为发达之基础上,各宗大德开始对南北朝各学派之判教进行系统梳理,融会古今,纵观得失,主依不同经典综摄一代时教而各自形成系统完备的判教体系,判教思想臻于成熟,并因此而发展独立成宗,宗派由是而形成。此一时期之判教可称为宗派之判教,也是中土判教之成熟期。
判教由北凉时期之兴起,经南北朝之发展,至隋唐时期之成熟,历时长达二百余年,可见判教之不易,一则因佛所说教法之深广难测,二则义理研习有一渐次发达过程,三则个人慧见修证有浅深不同,四则因依经不同而立场自异。以此可见,判教非一人一时之所能,乃集众人之智识,观诸说之异同,经漫长的整合,方臻圆熟。
创宗:即依各自所主的正依经典、判教体系、相承祖师等而开创独立的佛教宗派。如慧文、慧思、智者等依《法华经》,相继开显并建立自己的判教体系,发展而成天台宗,此为中国最早之一宗派,随之形成三论、唯识、律宗、净土、华严、禅宗、密宗等各大宗派。宗派兴起,定祖即势所必然。
定祖:即确定宗派传承、法脉延续的祖师谱系,师资相承,法法相续,以为本宗学人修学之依准,如天台有九祖之说,禅宗有六祖之说,华严有五祖之说等,如是人法相辅,经释相依,以“人正”而显“法正”,依“祖释”而探“经义”,免法统之混乱、学修之无据也。大乘虽有“依法不依人”之说,据实而言,人能弘法,法因人立。择法之人,固当“依法不依人”;习学之士,则当依人以求法。人法并依,两得无碍。如智者大师《维摩经玄疏》云:“人若离法,则非能弘之人;法若离人,则非所弘之法。今人法相成,人是弘法之人,法是所弘之法。”故于各宗言,“定祖”正为“弘法”,“依人”志在“依法”。
以上五点,可谓佛法于中土弘传之大概。前二时为中土接纳佛教之初始阶段,后三时为佛法于中土之兴隆时期。五时之中,后三时为根本。三时有先后,整然而有序,共成佛法中国化的核心内涵,因判教而立宗,因立宗而定祖,三位一体。然其中最重要者,无过于判教。判教是佛教传入中国后必然兴起的一种解读整个佛法的一种特别方式,是对所有译来之佛经作一总观,梳理会通,各明其教,各判其位。判教之功大要有四:一是促使佛教义理研修之发达,二是形成各自独立的宗派体系,三是显彰佛陀出世之本怀,四是指引学人清晰之修学路径。有了完善之判教体系,才有后来之宗派及定祖。
通观佛法于中国之弘传,就宏观的整体史实看,以上五个历程,以判教为最重要,是中国古德在本有文化的基础上,慧观、判释整个佛法的特别法眼。可以说:中国佛法之特质,在判教;中国佛法之发达,在判教;佛法体系之完善,在判教;各大宗派之形成,在判教;确定祖师之依准,在判教;简别法门之异同,在判教;学修佛法之门径,在判教。判教之重要,以此可知。故了解佛法、学修佛法、弘传佛法,最便捷者、最通畅者、最明了者、最系统者,无过于判教。当我们翻开佛经,一一比照,即会觉知,佛法之深广,犹如汪洋大海,莫测边际。而各经之所说,又彼此不一,甚至互相矛盾。疑虑丛生,自所难免。如何解决此一根本问题,使吾人能一览佛法之种种异说,而不致盲然无序?判教即为一把钥匙,可开启佛法宝藏之门,可理顺不同之说,使人一观而井然有序,美轮美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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