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牒:
指出家僧尼受戒后所得到的资格证明书。依《释氏稽古略》卷三云(大正49 840a): 宣宗(中略)大中十年,敕法师辩章为三教首座,初令僧尼受戒给牒。 可知给牒制在唐代已经盛行。当时僧尼出家、受戒所分别领那度牒(出家僧籍证明书)及戒牒,皆由官方颁发。且受戒时,须先呈验度牒始能受戒。至明 洪武、永乐年间(1368~1424),曾三次下令僧俗受戒者抄白牒文随身携带,凡遇关津把隘之处,即验实放行。此时戒牒乃成为僧尼旅行的护照。清初废度牒,戒牒则改由传戒寺院发给。民国以后,仅存戒牒制。且由中国佛教会统一颁予。
日本自奈良朝(710~784)以来,即实施具足戒牒。当时除东大寺戒坛院、筑紫观世音寺、下野(木县)药师寺之外,其他寺院的授戒概不被承认。其后,睿山成立圆顿戒坛,促使菩萨戒牒亦告流行。其戒牒形式系首记受戒僧之年龄及本籍,次列戒和尚与传戒师之名号。并经十师(三师七证)署名盖印。此事原由太政官之治部省玄蕃寮所辖,后由僧纲发给。其后随登坛受戒制度之衰微,证明书之制亦渐废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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