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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表遗憾,继续努力!”荷兰法院不受理福建村民追讨肉身坐佛像案,回应来了

发布时间:2019-07-22 11:03:34作者:心经结缘网

北京时间昨天晚间,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在网站上发布书面裁决,表示对于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

村民们认为,1995年在福建三明被盗走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辗转流入到荷兰收藏者手中,此后,村民向收藏者提出追索。此案此前被认为可能成为中国文物通过法庭、而不是通过外交渠道被成功追回的首批案例之一。

但遗憾的是,据荷兰媒体报道,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因此对此案不予受理。对此,央广记者李行健昨晚采访了持续关注这一案件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教授,他有不同的看法。

“深表遗憾,继续努力!”荷兰法院不受理福建村民追讨肉身坐佛像案,回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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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政欣教授表示,此前中方律师专家组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从荷兰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通常会参考原告所属国的法律,也就是中国的法律。在中国,村民委员会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但遗憾的是,荷兰法院方面没有做出参考原告原属国法律的做法。

“之前我们给荷兰法院的中国法律意见中提到,第一点是中国村民委员会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组织,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第二点在荷兰的判例中,也曾经对诉讼主体资格有一些突破性的先例。另外,在英格兰法院审理的关于印度印度教湿婆为诉讼主体资格的判例中,英格兰法院是适用了印度法的,结果支持了印度的诉讼请求。所以在国际的文物追索诉讼中,也有过适用原属国法律的先例,但很遗憾的是,(荷兰)此案还是没有适用。应该是可以再上诉。”

追索过程依然迷雾重重。三年来追索过程经历了怎样的过程?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回家之路还面临哪些阻碍?

2015年3月,该佛像在匈牙利展出时引起广泛关注,收藏家范奥维利姆随即撤展。2015年11月,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授权中荷律师团队进行“章公祖师”肉身坐佛的追索诉讼,并在中国和荷兰两国进行平行诉讼。

2016年5月底,两村的村民委员会委托中荷律师团向荷兰法庭提交起诉状,要求法庭判决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将其所持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归还普照堂。2017年7月14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就该案举行了首场听证会。今年10月31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又举行了本案第二场法庭听证会。

2017年7月14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章公祖师肉身像案举行首场法庭听证,被告称佛像已转手。

两场听证会,双方控辩的焦点问题在于,福建村民所丢失肉身坐佛像与被告此前持有的肉身坐像是否是同一尊,其他诸如“被告持有佛像是不是善意取得”及所有权问题等,都将在此基础上展开辩论。被告范奥维利姆称,自己1996年购买的肉身坐像跟福建三明阳春村普照堂1995年被盗的肉身坐像有一些细节差异,不是同一尊。范奥维利姆的说法遭到了阳春村村民的否认。福建省文物中心主任王永平告诉中国之声记者,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已经出具全面调查报告,该报告系统严密地论证了被告曾持有的佛像就是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而且阳春村方志和族谱、普照堂条幅幔帐上的文字与蒲团上的文字相互印证。

“一致性的问题是基于一个全面的判断。特别是蒲团上的文字,(他的)记载和福建的记载包括和阳春村的族谱是吻合的。这种信仰本身又是福建闽南地区(特有的)祖师信仰。”

村民林永团介绍:

“章公祖师从宋代坐化以来,我们祖先祖祖辈辈一直把它供奉在普照堂,我们把它当作是比祖先、祖宗还神圣的来敬拜,对于我们全体村民来说是一个精神寄托,每年他的诞辰我们全村老少都会为他庆生。”

图为在阳春村青龙山下,一座近年返修的“普照堂”即是章公祖师肉身像的供殿。 张斌 摄

此外,原告在去年第一场听证会上即申请对涉案的肉身坐像做独立的科学鉴定,但被告范奥维利姆表示肉身坐像现在的持有者不愿意透露身份,没有办法做检测。中荷律师团荷兰诉讼代表、荷兰籍律师扬•霍尔特赫伊斯:

“关于坐像手上有没有洞,我们并没有做过独立调查,因为之前对坐像的CT扫描是被告一方做的,但现在坐像已经不在他手里,我们没有办法再做这个检测,所以证据没有了。”

被告范奥维利姆在答辩书中说,他已经在2015年11月29日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用自己原本持有的肉身坐像交换对方的收藏品。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属于“欺诈性转让”。关注案件进程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教授告诉中国之声:

“这个‘欺诈’我觉得可能有两方面的意思,一个是他(被告)对第三方的欺诈,他说是2015年的11月29日把这个肉身坐像转让给第三方的,这个时候纠纷已经产生了,他知道归属存在争议以后才转手的,所以原告的律师提出这是一个欺诈性的转让,应该依据荷兰的《民法典》请求法庭裁定这个转让是无效的,但被告跟法庭说对方(第三方)完全知晓这个文物所有权存在的这些争议,所以他说不存在欺诈,他已经向第三方进行披露。第二个就是对原告以及对法庭可能存在欺诈,因为现在他也没有提供关于转让的任何书面协议,说全都是口头的,而且不愿意提供第三方的任何信息,这里面是不是存在欺诈,我觉得也是可以去考虑的。”

图为70余岁的退休教师林乐妙(左二)担任起普照堂的“讲解员”,每天义务为外地来的游客追古溯今。 张斌 摄

另据报道,去年7月14日首次听证后,应福建村民要求,荷兰法庭已实施取证固定行动,从范奥维利姆的电脑中复制了所谓“交换协议”及与“第三方”身份有关的特定信息。相关数据现由独立机构保管。福建村民此前曾申请获得这些数据,法庭未予批准。

此外,此案也在今年7月26日和10月13日,两次在福建三明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并未当庭做出判决。

陪同福建村民出席听证会的中荷律师团中国籍律师刘育深表示,中荷两国的文化民俗、司法制度差异也让在荷兰的诉讼变得高度复杂。

“按照中国的法律,因为我的东西被偷了,那我就需要把我被偷被抢的东西拿回来。不管到谁那儿了,我是可以拿回来的。但在荷兰不是,因为他们有一个善意取得制度,即使(物品)是被偷了,如果对方是在公开市场善意购买的,那你不一定能拿得回来。所以在荷兰就要适用(这样一个框架)——这是一个很特殊的内部含有肉身的人体遗骸,而且他又有一定的宗教和精神意义,对这些村民的精神意义和宗教意义非常大,而且千百年来他们一直在照看。那按照荷兰的法律逻辑,当这个物是特殊的人体遗骸,或者叫identifiable corpse,字面理解就是‘可识别的尸体’,可识别就意味着我知道他是谁,那corpse的身份我们是有族谱和历史证据来证明的,能知道他是谁。基于此,加上荷兰的法律,当他是一个可识别的人体遗骸时,任何个人都不能拥有他,对方也不能拥有他。村民作为千百年的照看者,利益看护者,是可以把他请求回来的。这就是按照荷兰法律框架,我们的思路。”

对于结果,福建三明普照堂文物保护协会会长深表遗憾,他说:“(佛像)百分百是我们的,我们会和专家继续商讨,肯定不会放弃。”

来源:商丘之窗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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