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1日至2011年4月14日期间,邓某为偿还利滚利的高额民间借贷,便利用其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的便利,多次通过填写其保管的现金支票、加盖其保管的沙县水南玉皇阁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将沙县水南玉皇阁存在沙县信用社账户内的八十余万元挪归个人使用。
后邓某于2011年7月18日归还12000元,余款801 000元至今未归还。
资金亏空被发现后,邓某出逃。
2017年11月9日,外逃的邓某在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黄家湖社区附近民房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利用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沙县水南玉皇阁的资金813000元归其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 一、被告人邓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一千元,发还被害人沙县水南玉皇阁。
相关法条
挪用资金罪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一时贪念以身试法。工作中要知法、懂法、守法,一旦触碰底线违反其相关规定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完
实习编辑:赵朴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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