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
发布时间:2019-07-20 09:01:28作者:心经结缘网
原标题: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
江西年轻夫妇王太平、胡敬通过网络售卖玩具枪配件,以瞄准镜、消声器等为生。2017年7月,夫妇俩进了一批高压气瓶销售。4个月后,因有人在网上购买各种枪支零件组装成枪支被查获,警方认定曾卖给其气瓶等零件的王太平夫妇涉案。
随后,夫妇二人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胡敬有期徒刑13年,胡敬的丈夫、被告人王太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据悉,目前夫妇二人已经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上,仍旧有胡敬销售的这种高压气瓶在出售。
案发
夫妻被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河南省范县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胡敬及其丈夫王太平2017年7月份以来,通过网络贩卖26个用在气枪上的高压气瓶,因为胡敬怀孕,丈夫王太平从9月份开始帮助胡敬打包、邮寄了部分高压气瓶。
2017年11月2日,范县公安局民警在胡敬租赁的房屋内查获309个高压气瓶,经鉴定,查扣的气瓶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
判决书显示,该案另两名被告人张督督、王广贵曾通过微信多次在胡敬处购买过气筒、瞄准镜等配件。张督督还将枪卖给了一个叫汪路的人。其中,王广贵供述,其购买了枪支零件后把零件组装成枪支来打猎,在淘宝上购买枪支零件有15次左右。从2015年开始,他一共改装过三把火药枪,都是用射钉枪改装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敬伙同被告人王太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贩卖气枪配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胡敬与王太平系共同犯罪,二人没有明确分工,不足以认定王太平系从犯,仅能证实王太平在共同犯罪中相对胡敬所起作用较小,对公诉机关认定王太平系从犯的意见不予支持。王太平刑满释放(有抢劫、盗窃前科)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胡敬有期徒刑十三年,王太平有期徒刑十四年,张督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王广贵有期徒刑七年;汪路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上诉
不认为构成买卖枪支行为
法院判决后,胡敬和王太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胡敬在上诉状中称,她和丈夫王太平没有买卖枪支的故意,也没有买卖枪支的行为,只认可销售了26个高压气瓶。
此外,胡敬上诉称,其所卖的高压气瓶和目前市场上公开出售的高压气瓶没有区别,在很多电商上仍然公开销售。这种高压气瓶并不是专用于气枪的枪支配件,而是一种中性产品,还可用于水产养殖、船舶救生等。且其并没有想到购买人会用高压气瓶制作仿真枪,也不知道他们制作的仿真枪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真枪”。而309个被查扣的尚未出售的高压气瓶并不能被认为构成犯罪行为,顶多属于犯罪预备。
同时,胡敬和王太平均在上诉状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解读
律师称气瓶并非“用于气枪”
该案律师认为,高压气瓶根本不是专用于气枪的枪支配件,而是一种中性的产品,其用途极其广泛,当然也可能被个别人用于气枪,但绝不能应将涉案高压气瓶认定为“用于气枪的高压气瓶”,正如不应将杀人犯所用的菜刀认定为“用于杀人的菜刀”。
并且上诉人所卖高压气瓶均为没有气体的空瓶,没有任何安全风险问题。
综上,律师认为上诉人只是单纯的有买卖高压气瓶的行为,而没有买卖枪支配件的行为,如果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淘宝、京东卖家、生产厂家以及他们的员工也都应该构成犯罪。
实际上,在之前涉枪案审理中,卖枪平台是否需要负责也有不少讨论。涉枪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责作出规定,包括发布枪支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信息。
如果电商平台明知商家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不阻止,要承担共犯责任。
但是电商平台负有共犯责任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平台客观上对违法犯罪活动起到帮助作用;平台主观上明知商家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有关部门警告、处理后,仍然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协助。 据《法制晚报》